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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必须以书面形式,材料必须合法合规,维护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;
2.材料要体现执行政府采购政策;
3.材料要有利于充分竞争,有利于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;
4.材料内容不得存在倾向性、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;
5.材料内容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;
材料的主要内容应包括: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,采购需求的重点,技术指标偏离的接受程度、备品备件、专用工具的数量、后续技术服务期限等;
6.具体编写可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,在采购文件的基础上对专用条款进行补充、细化;
7.书面介绍材料仅作为评审的参考;
8.书面介绍材料须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保管。